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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丽江市旅游团队餐饮服务管理,提高旅游团队餐饮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丽江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丽江市行政区域内旅游团队餐饮服务的管理。
第三条 丽江市旅游团队餐饮服务应遵循安全、卫生、健康、环保的原则,体现地方特色和文化内涵。
第四条 丽江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旅游团队餐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旅游团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指导会员单位提高旅游团队餐饮服务质量。
二、旅游团队餐饮服务提供者
第五条 旅游团队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具有与接待旅游团队相适应的餐饮服务场所和设施;
(三)具有与接待旅游团队相适应的厨师和服务人员;
(四)具有与接待旅游团队相适应的餐饮服务管理制度。
第六条 旅游团队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食品原料采购、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第七条 旅游团队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旅游团队餐饮服务合同约定,为旅游团队提供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八条 旅游团队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餐饮服务台账,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渠道、销售去向等内容,并保存至少两年。
第九条 旅游团队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报告食品安全事故,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三、旅游团队餐饮服务合同
第十条 旅游团队餐饮服务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明确约定餐饮服务的内容、标准、时间、地点、价格、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十一条 旅游团队餐饮服务合同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十二条 旅游团队餐饮服务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行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旅游者和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
四、旅游团队餐饮服务质量监督
第十三条 丽江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团队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团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旅游团队餐饮服务质量的自律监督,对违反行业规范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五、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旅游团队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经营餐饮服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旅游团队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规定,为旅游团队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旅游团队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建立健全餐饮服务台账或者未保存相关记录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旅游团队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六、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丽江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