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旅游跟团 - 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民宿客栈管理办法

2024-04-19 17:40 184 浏览

   随着旅游业的不断发展,民宿客栈作为一种新兴的旅游住宿业态,越来越受到广大游客的青睐。为了规范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度假区)民宿客栈的经营行为,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宿行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民宿客栈的定义与分类

  本办法所称民宿客栈,是指利用城乡居民自有住宅、集体用房或其他非国有建筑,经过改造、装修,提供旅游者短期居住、休息、餐饮、沐浴、休闲等服务的场所。民宿客栈分为两类:一类是传统民宿,主要面向自助游、家庭游、亲子游等游客;另一类是精品民宿,主要面向中高端游客,提供更高品质的服务。

  二、民宿客栈的设立与经营

  (一)民宿客栈的设立

  1. 民宿客栈应当符合度假区总体规划、旅游发展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要求,遵循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

  2. 民宿客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治安、消防、卫生、环保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3. 民宿客栈的经营者应当向度假区旅游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交相关材料。旅游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

  (二)民宿客栈的经营

  1. 民宿客栈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旅游、价格、税收、工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 民宿客栈经营者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文本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 民宿客栈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游客人身和财产安全。发生安全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4. 民宿客栈经营者应当遵守度假区相关管理规定,积极参加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交流和宣传活动。

  三、民宿客栈的监督管理

  1. 度假区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民宿客栈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民宿客栈的经营行为进行指导和检查。

  2. 旅游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民宿客栈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3. 旅游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民宿客栈信用档案,对守法经营、服务质量优良的民宿客栈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民宿客栈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1. 未经备案擅自经营的;

  2. 不符合治安、消防、卫生、环保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标准的;

  3. 未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合同的;

  4. 发生安全事故未及时采取措施、未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5.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五、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旅游主管部门所有。

  总之,本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度假区民宿客栈的经营行为,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宿行业的健康发展。希望民宿客栈经营者严格遵守本办法规定,共同为游客提供优质、安全、舒适的旅游住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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